1、企业应按期申报缴税。目前可采用的申报方式有: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3、企业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理。办理网上申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可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办理申报纳税后,应补充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网上申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不需要补充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5、网上申报,只允许进行对应所属期的首次申报,申报成功后需要修改或更正申报表的应到前台办理。
6、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不能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申报,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深圳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方式。
7、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
税收优惠事项
1、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
(2)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温馨提示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具体项目及办理要求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办理”。
2、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项目及办理要求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其他涉税事项
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该事项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报告备案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该事项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报告备案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注销税务登记
1、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