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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新政】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优惠新政】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 2018/4/27
  • 来源:深圳市远信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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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新政】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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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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